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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交友 拒當“車手”

    珍惜前途勿受利誘   以免墮入犯罪陷阱

    謹慎交友  拒當“車手”

    問:我在網上認識了一名男子,他告訴我只要代他領取一個包裹後轉交給他,就可以獲得一千元酬勞。我感到有些可疑,故諮詢老師意見,被老師告誡切不可貪圖利益而作出違法行為。請問代收包裹有何問題?為甚麼有可能會觸犯法律?

    答:根據本局資料顯示,近年警方搗破多宗透過郵遞方式進行的販運毒品案件,不法分子往往覷準人們渴望“搵快錢”的心態,誘使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充當販毒“車手”,以降低不法分子在販毒活動中的風險。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第八條規定,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毒品,可處最高15年徒刑。

    本局呼籲市民,如遇到陌生人故意搭訕並利誘交收物品,應馬上拒絕,並立即致電本局舉報,警民合作防毒拒毒。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刑責更重

    問:近日,我從報章得知有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進行如販毒、盜竊、搶劫等犯罪。根據澳門刑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責如何?

    答:由於未成年人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法律對未成年人較為寬容,不法分子卻利用這一點,並窺準部分未成年人法治意識較薄弱,透過勸說、慫恿、威脅等手段唆使他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從中牟取不法利益。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對未成年人身心以至整體社會都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因此必須予以嚴肅打擊。首先,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條規定,教唆犯以正犯論處,同樣需負刑責;再者,澳門《刑法典》第68-A條明確規定,在不妨礙法律明確規定刑罰加重之其他情節或規定的情況下,倘行為人(亦即教唆者)透過不可歸責者(包括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和精神失常的人)作出犯罪事實,適用刑罰的最高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舉例說,甲教唆乙(15歲)搶劫,甲亦會被視為正犯,同樣會被判處搶劫罪的刑罰,且刑罰上下限均加重三分之一。

    唆使未成年人犯罪,不但需負更重刑責,而且對青少年造成不可逆的惡劣影響。青少年是社會的未來主人翁,成年人既應樹立守法榜樣,也應協助他們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觀,才能確保社會長久安寧。(司法警察局供稿)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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