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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典》生效上載專題網站

    接軌國際稅收標準制度

    《稅務法典》生效上載專題網站

    【本報消息】財政局訊:第二十四/二○二四號法律核准《稅務法典》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全面生效。該法典整合本澳現行多項稅務法律,並建立與國際稅收標準接軌的現代稅務制度,包括明確屬地稅收原則、引入轉讓定價規則及稅務代理人制度,以及清晰界定稅務法律關係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等,標誌着本澳稅務體系邁向新階段。

    《稅務法典》的重點內容包括申報稅務住所、接收稅務通知方式,以及引入稅務代理人制度。

    稅務住所申報安排

    法典規定,所有納稅主體須於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向稅務行政當局申報稅務住所。稅務住所將作為稅務行政當局寄發稅單、退稅、評稅結果及其他稅務通知的唯一法定地址。納稅人可透過“一戶通”、“商社通”、“Macau Tax”、財政局電子服務,或財政局及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申報稅務住所,亦可親臨財政局位於南灣財政局大樓、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稅務接待點辦理。財政局提醒,倘未於今年內完成稅務住所申報,自明年起,將以納稅主體在各稅項中最後申報的地址視為其稅務住所,所有稅務文件將寄送至該地址。

    稅務通知送達方式

    利害關係人可選擇以不附收件回執的郵政掛號方式或透過電子方式接收稅務通知。郵政掛號通知推定於掛號日後第五日視為完成送達;電子通知則以被通知人實際查閱時間為準,若未查閱,則推定於發送日後第三日視為完成送達。

    選擇以電子方式接收通知者,必須為“一戶通”或“商社通”用戶,一經登記,往後所有稅務通知均將以電子方式送達。

    引稅務代理人制度

    《稅務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納稅主體須指定一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的自然人作為稅務代理人,並透過專用表格向稅務行政當局作出申請。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主體履行從屬義務及行使權利,包括提出行政申訴在內的各項合法權利。稅務代理人的指定需獲其本人明確接受,而代理人的放棄、替代或指定廢止,在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將相關事宜告知稅務行政當局後即產生效力。

    為方便居民查閱及更好地認識稅務法典的相關資訊,財政局已推出“稅務法典專題網站”https://cf.dsf.gov.mo,載有法典全文、宣傳短片、圖文包、最新消息以及查詢聯絡資訊等。

    公眾如對《稅務法典》有任何疑問,可瀏覽專題網站或致電稅務查詢熱線二八三三 · 六八八六。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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