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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安附例清晰罪行界定機制



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 (中新社)

    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屬嚴謹及適當

    李:國安附例清晰罪行界定機制

    【香港中通社九日電】香港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訂立附屬法例,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九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訂立附屬法例是清晰化國安罪行的界定機制,目的是減少爭議,沒有增加法律適用范圍,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亦沒有增加權力、罪行和罰則。

    特區政府建議的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包括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在證明書發出後,處理案件會依照香港國安法及一般法律程序進行。

    有特別承擔的責任

    李家超表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嚴謹、嚴肅的行為,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特別承擔的責任。行政長官可以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尤其是涉及間諜的活動,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證明書,是適當且掌握了所需資料,這些資料是高度敏感的,未必能夠在公眾場合透露,行政長官有責任判斷,以維護國家安全。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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