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的取消
本欄早前已透過多篇文章介紹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各項規定,今日將繼續說明當非強制央積金帳戶擁有人(居民)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內的結餘將會如何處理。
根據第七 / 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每名帳戶擁有人的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最多可以由三個子帳戶組成,分別為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倘若帳戶擁有人不幸去世,其個人帳戶的結餘依法納入其遺產,性質上與其他遺產財產無異,可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按法律規定,僅在帳戶擁有人的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或合法繼承人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申請並全數提取帳戶結餘後,離世者的個人帳戶便會被取消。
若繼承人未有申請提取帳戶內的結餘,相關款項將按帳戶性質分別作以下安排:
一、屬於政府管理子帳戶的部分,將繼續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並根據第三三/ 二○一七號《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每年獲分配倘有的收益;
二、至於離世者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的款項,則由基金管理實體繼續管理。自社會保障基金得悉帳戶擁有人死亡之日起計五年後,將通知基金管理實體取消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並將結算所得轉入該離世者的政府管理子帳戶。
透過上述安排,使離世者的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內的款項可獲得妥善保存與處理,確保其財產權益不受損害。如欲了解更多,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 / 二○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三三/二○一七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