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案件利益值?
大家可能都聽過,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中註明“案件利益值”。其實,究竟甚麼是案件利益值?它又有何作用?今天本欄將為大家簡介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利益值
案件利益值是民事訴訟案件中必須具有的元素,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四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每一案件須設定一定利益值,其以在澳門具法定流通力之貨幣表示,並代表有關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例如︰甲欠乙五萬元,乙為追討欠款提起訴訟,則該案件的利益值原則上就是五萬元。
為甚麼要設定案件利益值?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四七條第二款規定,須以案件利益值為根據,確定普通訴訟程序所採用的形式,以及有關案件與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間的關係。因此,確定利益值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為了可以確定訴訟的形式。例如上述例子,案件的利益值不超過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便會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甚至根據同一法典第一二八五條第一款規定,以輕微案件的特別訴訟程序進行。
另一方面,同一法典第二四七條第三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利益值亦是用以確定一個案件的訴訟費用及其他法定負擔,是否必須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由此可見,利益值對一個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計算案件利益值?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四八條規定,訂定案件利益值的一般標準為︰對於欲獲得一定金額而提起的訴訟,以該金額作為案件利益值;對於欲獲得其他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案件利益值為相等於該利益的金額;同一訴訟中有數個請求時,案件利益值等於所有請求的利益值總和;如屬擇一請求,則僅考慮利益值最高的請求;如屬補充請求,則僅考慮主請求。
除了一般標準外,法律亦針對一些特別的訴訟的利益值作出規定。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四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對於勒遷之訴(終止不動產租賃的訴訟),案件利益值為年租金的金額加上所欠的租金以及所聲請的賠償金額。
除了上述的一般標準和特別標準外,法律亦專門為一些難以計算具體利益的案件訂定利益值。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二五四條規定,關於人的身份或非物質利益的訴訟,例如訴訟離婚,利益值為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加一元,即一百萬○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四七條至二四九條、第二五四條及第一二八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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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