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細則審議海域使用法案
六私人碼頭不適用海域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首次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的適用範圍以法定海岸線為界。現有多個私人碼頭因主體結構位於海岸線以內,被界定為土地,受《土地法》規範,不屬於本法適用對象。另有六個私人用海項目以“臨時准照方式”批准,有效期一年,法案生效後,將按過渡條款處理。
海岸線內屬陸地範圍
梁孫旭表示,法案僅適用於法定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海域範圍,現時生效的海岸線界線圖為第2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界線圖。值得留意的是,現有運作中的私人碼頭,包括漁人碼頭、16號碼頭、內港碼頭、九澳貨櫃碼頭、澳門國際遊艇會及路環遊艇碼頭,其主體結構位於法定海岸線以內,屬於陸地範圍。換言之,這些碼頭所處區域被界定為土地,受《土地法》規範,不屬於《海域使用法》的適用對象。
臨時用海項目將過渡
梁孫旭稱,自中央劃定海域以來,目前特區的用海項目多由政府主導進行,包括新城A、B、C、D、E區的填海工程,機場擴建工程及第四條跨海大橋工程等。私人用海項目方面,目前有六項以“臨時准照”方式批准的用海項目,包括:路環發電廠海上設施、新城A區混凝土碼頭、休閒遊艇會碼頭、機場擴建的臨時設施、航空煤油管道,以及機場消防主站浮台。上述六個項目現以准照方式批出,有效期一年。梁孫旭引述政府解釋,將來法案生效後,透過准照批出的用海項目將透過法案過渡條款處理,屆時須按照新法規定提出申請,並非自動續期。
三種使用與三級功能
梁孫旭表示,法案建議海域使用包括三種方式:一、由政府自行開發,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決定;二、若交予私人實體使用,則按“專用批給”或“臨時准照”制度處理;三、私人實體可主動提出申請,須參照政府已公佈的《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兩份指導文件作為項目規劃依據。相關申請初步建議由主管部門(海事局)綜合考慮,依法評估後作出審批決定。
此外,梁孫旭介紹,政府按策略定位及區域協調原則,將海域功能劃分為三個級別:第一級類別包括海洋發展區、海洋保護區及海洋保留區;第二級依據區位條件及主導功能劃分,例如交通運輸用海區、旅遊文體用海區等;第三級則以用海需求及開發狀況為導向,例如港口區、航道區、風景旅遊用海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