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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法設兩類有償用海



譚偉文


《海域使用法》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

    立會細則性通過   十二月生效

    海域使用法設兩類有償用海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通過《海域使用法》法案,將自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海域使用法》法案是《海域管理綱要法》法律的關鍵配套立法,旨在確立澳門特區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法案明確以海岸線為界,區分陸域與海域所適用的管理制度,陸域適用《土地法》等土地管理制度,海域則適用《海域使用法》確立的制度。為促進海域資源的有效利用,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興建設施。專用批給適用於建設需長期營運的基礎設施,有效期為二至十五年;臨時使用許可則適用於短期的用海項目,有效期最長為兩年。

    明晰期滿後續處置

    鑒於專用批給與臨時使用許可兩種制度下所興建設施的作用或重要性有所不同,法案亦明確其後續處理原則:專用批給項目一般有長期使用價值,相關設施於批給期滿後無償歸屬特區所有;臨時使用許可項目屬短期用途,許可有效期滿後須拆除設施並恢復海域原狀。

    此外,法案規定私人申請使用海域,應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申請,並應附具擬使用海域的具體資料及利用計劃。為確保有關利用海域的計劃符合環保要求,規定在作出決定前應聽取環保局的意見。

    設過渡期確保平穩

    為確保依照《海事活動規章》實施的現有私人用海項目平穩過渡,法案規定,在該法律生效之日仍有效的海域使用批准,將由海事及水務局依職權轉換為臨時使用准照,有效期至明年十一月三十日。如相關用海項目可適用專用批給制度,則准照持有人可自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將臨時使用准照轉換為專用批給。

    提供海洋環評指引

    議員高岸聲關注“使用海域、修改海域用途或利用計劃均取決於環保局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出的贊同意見”的條文,問及環保局會否有流程指引,明晰相關標準?列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回應指,環保局將就其職能對相關計劃提出意見,會要求其提供海洋環境評估,環保局會就相關環評提供指引,未來會上載至網站,讓申請人有規範性文件作依據。

    正擬訂海域使用金

    高岸聲又關注到海域使用金問題,認為應有償使用,問及政府訂定海域使用金的參考依據為何?譚偉文稱,政府會充分考慮社會現況、業界意見及參考鄰近地方的個案,並基於用海性質及面積作為依據,制訂海域使用金額,目前仍在擬訂中。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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