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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互徵船舶港務費

本報駐北京記者  王 維  報道


在山東港口日照港集裝箱碼頭,滿載集裝箱的船舶駛離港口。(新華社)

    中美互徵船舶港務費

    中國交通運輸部十月十四日正式發佈《對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別港務費實施辦法》。該《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進一步明確了對美船舶收取特別港務費的具體範圍、標準、程序及豁免條件。

    (北京十四日電)

    華對五類船舶徵費

    該《辦法》共十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收取範圍、收取標準、收取主體、繳費航次、繳費要求、信息核實、違規處理、動態調整、解釋部門和施行時間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由中國建造的船舶、僅進入中國船廠修理的空載船舶,以及其他經認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繳納特別港務費。

    根據《辦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船舶需繳納特別港務費:美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所有權的船舶;由美國方面運營的船舶;美方持有百分之廿五及以上股權或表決權、董事會席位的企業或組織擁有或運營的船舶;懸掛美國旗的船舶;在美國建造的船舶。

    收費標準逐年提升

    收費標準自二○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分階段實施,具體為:二○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靠泊中國港口的,按每淨噸四百元人民幣計收;二○二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調整為六百四十元/淨噸;二○二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為八百八十元/淨噸;二○二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為一千一百二十元/淨噸。同一船舶一年內最多收取五個航次的費用,每年四月十七日為計費周期起始日。

    按照《辦法》,船舶在同一航次掛靠多個中國港口的,僅在首個掛靠港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一年內掛靠中國港口超過五個航次的船舶,前五個航次需繳納船舶特別港務費,憑前五個航次的繳費信息後續航次不再收取費用;船方或其代理人須在船舶預計抵港七日前,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通報相關信息並繳費。對未按規定繳費的船舶,將不予辦理進出口岸手續。

    《辦法》指出,收取範圍、標準及起訖時間將視情況動態調整。

    美先開徵中方反制

    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發佈的政策解讀表明: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佈了對中國海事、物流及造船業三○一調查措施,自二○二五年十月十四日起,對中國公司擁有或運營的船舶、中國造船舶、中國籍船舶加收港口服務費。此舉嚴重違背了世貿組織規則和中美海運協定,對中美間海運貿易造成嚴重破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經國務院批准,交通運輸部發佈《公告》,決定將於十月十四日起對涉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別港務費,這是維護中國產業和企業合法權益和國際航運公平競爭環境的正當舉措。該《辦法》是落實《公告》的具體安排。

    根據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發佈的公告及其附件,收費機制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中國所有或運營的船舶,初始費率為每淨噸五十美元;第二類為中國建造的船舶,起徵標準為十八美元/淨噸或一百二十美元/箱,取兩者較高者,費率逐年遞增;第三類為汽車運輸船或滾裝船,按每淨噸十四美元收取費用。

    本報駐北京記者  王  維  報道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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