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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留兒童在家須負刑責

(司法警察局供稿)

    獨留兒童在家須負刑責

    問:某天,我陪同即將入讀幼稚園的兒子在房間午睡,趁他入睡後將之獨留在家短暫外出購物。兒子隨後睡醒大哭,一時害怕而攀上陽台邊緣呼喊,鄰居驚覺立即報警,並破門解救。若兒子在我離家期間遭受任何損傷,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保護及看管義務,不論父母外出時間長短(即使短暫離家),或因外出工作等理由,均不應將年幼子女獨留家中;一旦實施該行為,即須依法承擔刑責。若子女因獨留家中而受傷、甚至死亡,父母須承擔更重的刑責。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35條第一款b)項規定,作出遺棄因年齡、身體缺陷或疾病致不能自救之人,而行為人係對其負有保護、看管或扶助義務,使他人有生命危險者,可處最高五年徒刑。該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如該行為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作出,則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如因該事實引致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或致人死亡,可處最高15年徒刑。

    本局鄭重呼籲各位家長,切勿把年幼子女獨留在家,哪怕只是短時間外出,也應請親友幫忙照料,或是將孩子帶在身邊,以免孩子出於恐懼而作出危險行為,切實為孩子築牢生命安全的“防護欄”。(司法警察局供稿)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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