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按照法律規定,商業企業主(如公司或常設代表處)在從事商業活動時須以商業名稱(公司名)作其稱謂,且應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該商業名稱,以保障其專用權。為盡可能確保商業登記所公示的狀況與市場上的真實狀況一致、讓公眾及政府能掌握商業名稱的使用情況,以及加強公司自身的管理責任,自二○二五年起,凡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須於作出設立登記或註銷營業稅登記的翌年起,每年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交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藉此促使公司的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倘有的秘書關注公司的營運狀況。今期小錦囊將為大家介紹相關申報事項。
適用對象
符合以下情況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須於作出設立登記或註銷營業稅登記的翌年起,每年向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交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1) 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設立登記,但仍未辦理財政局的營業稅開業申報;或
2) 已在財政局作出營業稅註銷登記,但仍未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公司業務中止(停業)或解散登記,或常設代表處關閉登記。
例如:二○二五年甲開設ABC一人有限公司並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完成了公司的設立登記,但未曾辦理財政局的營業稅開業手續。根據法律規定,甲須自二○二六年起,每年為ABC一人有限公司向登記局申報繼續使用商業名稱(續公司名),直至公司完成辦理營業稅的開業手續為止。
相反,二○二五年甲開設ABC一人有限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完成了公司的設立登記,並已在同年於財政局作出營業稅開業的手續,則ABC一人有限公司於二○二六年就無須向登記局申報繼續使用商業名稱(續公司名)。
只有屬於“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常設代表處(分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登記編號以 “SO” 作為結尾)且處於上文所述的特定情況,才需要作出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倘屬個人企業主(即以個人名義於財政局辦理開業申報的企業主,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了登記,登記編號會以 “CO” 作為結尾)、個人企業主所開設的店鋪(即財政局開業申報內所指的場所)或商業企業(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了登記,登記編號會以 “EM” 作為結尾)的情況,則不需要提交聲明。
辦理手續及查詢方式
需要作出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的公司或常設代表處,可由公司的任一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倘有的秘書,以及常設代表處的代表人,透過一戶通或商社通線上提交聲明,或親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交聲明書。
居民可透過商業登記訊息平台輸入SO編號或公司名,查詢公司/常設代表處是否需要續公司名。如需續公司,平台將出現相應的提示。
未作出聲明的後果
如未按規定作出聲明,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將於以下三個地方載明相關公司或常設代表處未作出聲明的情況:
1. 商業登記證明;
2. 書面報告(查公司紙);及
3. 商業登記訊息平台。
如有關公司或常設代表處連續三年未有作出聲明,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將依職權宣告其商業名稱(公司名)失效,並在公司名上註明“商業名稱已失效”。
想了解更多有關“商業名稱繼續使用聲明(續公司名)” 的申報手續,可瀏覽法務局商業登記專題網站(https://online-service.rn.dsaj.gov.mo/commercial/commercial-info/home)及政府入口網站(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60/ps-1060m/)。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商法典》第14條、經第18/2024號法律《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修改之《商法典》第20條、第35條及第3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