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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有法

斯 雨

    出行有法

    近期最火社會議題是屋苑的穿梭巴要停運,皆因巴士為旅行社的,不少人認為與將於下月實施的有關規管旅行社的新法有關。其實現行的法例也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必須具“旅遊性質”,顯然屋苑穿梭巴若是由旅行社提供,一直不符合法律規定。

    問題在為何一直冇人理,也許社會人士未有關注,也許乘搭的居民不識法,直至下月一日實施新法,有人發現條文原來旅行社不能提供屋苑穿梭巴,因與旅遊無關,再回看現行法例也是如此。屋苑穿梭巴已行走多年,冇人理是否就冇問題,舉例看:一旦發生交通意外,保險會否理賠,答案顯而易見。奇怪是屋苑巴一直存在法律問題,卻一直運作。

    本澳是法治社會,社會上的一切運作都要有法理基礎,出行也有法。屋苑巴的性質非旅遊,而是載客服務,顯然只有巴士公司才可經營,與載客的專營合同有關。所以解決辦法不多,似乎只有一途。

    明乎此,多年前在澳營運的Uber被封殺,就是沒有法律基礎,抵觸了的士專營合同。對於搭車難的澳門,本來網約車服務是先進便捷的出行方式,也是居民長期訴求,雖然近期當局希望修法推動網約的士,網約的營運一定與Uber不同,因為存在的士專營權,除非政府先處理甚至贖回專營權。

    斯  雨


本新聞內容轉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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