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 28 五月 2022 11:32

聘請待業居民僱主獲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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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疫情期間鼓勵僱主聘用本地待業居民的臨時性補助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行各業的經營均面臨挑戰,居民就業亦較困難。為鼓勵增加就業崗位,穩定本澳居民就業,特區政府制定《疫情期間鼓勵僱主聘用本地待業居民的臨時性補助計劃》行政法規,向增聘待業居民的僱主發放補助,以提升僱主聘用待業居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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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一、合資格僱主在維持原有本地僱員數目的基礎上,於特定期間增聘待業的本澳居民,可向勞工事務局申請發放補助。僱主增聘的每一名僱員,可一次性獲發為期六個月,合共一萬九千九百六十八澳門元的補助款項。為鼓勵僱主聘用更多待業居民,補助名額不設上限。



二、增聘的本地僱員須於入職前六十日內處於非受僱狀態,且與僱主不屬配偶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又或不屬同膳宿且為第二親等內的親屬關係的人士。



三、獲發補助的僱主須遵守特定義務,包括維持原有本地僱員數目、維持與增聘僱員的勞動關係不少於十二個月、及在首十二個月內不得與僱員協商安排無薪假等。倘僱主不遵守有關義務,則須按規定返還相應的補助款項,並須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原有本地僱員數目是以僱主在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已聘請並已於財政局登記的本地僱員數目作計算;而增聘僱員的特定期間為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上次修改於 週一, 30 五月 20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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